青霉素對人體有很大益處,比如,當我們得了炎癥時,我們會吃一些用青霉素制成的藥,因為它可以緩解我們的疼痛。天然“青霉素”被發現了,再窮也要泡來喝,殺菌消炎,炎癥或不來擾! 蒲公英 蒲公英有天然抗生素的美譽,具有很好的消炎殺菌的功效。能夠幫助促進體內的血液循環,排出子宮內的毒素和垃圾,增強子宮的抵抗力和免疫力。而且,蒲公英也有天然“青霉素”之稱,女人平時多喝一些蒲公英茶,殺菌消炎,炎癥或不來擾。 荷葉 荷葉也是一種天然的青霉素,女人早晚堅持喝一些荷葉泡水,有很好的利尿消毒的作用,可以幫助毒素快速排出體外。一些病菌也就順著我們的尿液排出了,不僅如此,荷葉還能夠去濕氣,有很好減肥的效果,不妨多喝。 莓茶 莓茶是一種天然的野生植物加工而成的養生茶,其中富含黃酮類物質,具有潤嗓清肺,抑菌消炎的作用,尤其是對于急慢性咽炎,支氣管炎等都有很好的營養食療的效果。可以說是天然青霉素了,平時多喝,殺菌消炎,炎癥或不來擾。 枸杞 說到枸杞相信大家非常熟悉了,養生必備品。如果生活中經常用枸杞泡水喝,可以增加身體的抵抗力和免疫力。同時還能夠抑制體內有害細菌的生長增強身體的素質,使我們的身體越來越健康。 以上這4種常見的食物就是天然“青霉素”了,再窮也要泡來喝,殺菌消炎,炎癥或不來擾!(此文章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導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在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原則通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并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公開發布。該紀要對實踐中倍加爭議的對賭糾紛提供了具體的裁判思路。其第5條確立了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原則上有效,但投資人如請求法院強制判決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必須以目標公司已經完成法定減資程序為前提。不少律師同行看到這一條都高呼最高院認可了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效力,進而在制作對賭方案時更加地大膽!但在筆者看來,九民紀要僅原則上認可了與公司對賭協議的效力,但設定的回購條件較為苛刻。以九民紀要設定的回購條件,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方案在實踐中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具體內容請看下文詳細介紹。作者:劉世君 律師微信號:sendsmallstop公眾號簡介公眾號“御用大律師”由劉世君律師團隊運營,內容均為原創文章。文章側重實用性,不糾結于那些高深的理論,只以現行法律法規、生效裁判案例為依據,介紹一線業務操作辦法,致力于將操作方案落地。在實務操作中,我們的文章可直接拿出來作為工具使用,敬請您閱后收藏。如您對我們感興趣,可在文章底部掃碼關注我們的公眾號。/  /  作者嫌文章長不愿細看的讀者可直接看結論摘要。如果覺得此文有用,請在最下方點擊在看并轉發哦!結論摘要 投資人如需要通過減資方式收回投資款將會遇到以下障礙:1、其他股東不配合辦理減資手續;2、目標公司賬上的所得者權益相關科目金額不足以支付投資款;3、未能滿足債權人要求。上述障礙中,第1項尚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司法機關判令其他股東履行“對賭協議”約定的配合減資義務。其他兩項障礙并非投資人及其他股東所能控制,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方案因無法事先控制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債權人的因素,而無法確保能做到退出時履行合法減資程序,故該方案在實踐中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如果投資人執意采取與與目標公司對賭方案的話,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協議約定在觸發對賭條件時,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均有義務配合投資人辦理減資手續,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方式將目標公司賬上可供減資的金額歸投資人所有,并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2、協議約定目標公司股東在特定條件發生前(比如ipo、并購退出、履行對賭條款)不得轉讓股權。如果轉讓股權,新股東也應當簽署認可“對賭協議”的內容,以控制其他股東;3、協議約定在目標公司減資時為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方式,比如以其他股東或其關聯方的財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或為債權人提供擔保;4、協議約定,如目標公司財務狀況無法足額返還投資人投資款,則其他全體股東共同予以補足;5、協議約定高額的違約責任,督促其他股東及時履行義務。本文字數:5595字閱讀時間:17分鐘正文一、投資人可以請求法院判令目標公司強制回購股權的條件《九民紀要》第5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上述規定,投資人得以請求法院判令目標公司強制回購股權的前提條件是,目標公司必須完成減資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觀點的原理與股東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強制分配利潤的原理一致,即法院原則上只支持“具體請求權”,而一般不支持“抽象請求權”。問題:那么什么是“具體請求權”與“抽象請求權”呢?我們以利潤分配請求權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就利潤分配事宜作出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后,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未分配利潤”科目相應的金額將轉到“應付股利”科目,并根據每個股東制作明細賬,公司自己的財產性質發生改變,即公司的“所得者權益”變成了“負債”。此時股東基于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而享有了對公司有具體金額的債權,此債權因明確了具體金額,得以量化,故被稱為“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但如果公司并未就利潤分配事宜作出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未分配利潤”科目也并未發生變化,公司的財產性質也并未發生變化,相關利潤留存依然屬于“所得者權益”類別。此時股東雖然享有對公司經營盈余的權利,但因為該權利沒有具體的金額,無法量化,故此時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為“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支持股東“具體利潤分配請求權”,但一般不支持“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對于減資而言如同分紅一樣,只有在公司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后,公司應當支付給股東的減資款金額得以確定、可以量化,此時股東對公司享有“具體減資請求權”。但如果公司并未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公司應當支付給股東的減資款金額未能確定、無法量化,此時股東對公司僅享有“抽象減資請求權”。如同分紅的規則一樣,九民紀要的觀點對減資行為也是僅支持“具體減資請求權”,而不支持“抽象減資請求權”。問題:那么,公司如何才能完成法定的減資程序呢?筆者上一篇文章(案例調研報告: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及違法減資的后果)中對此作出了詳細地介紹,公司的減資程序大致為:1.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務清單—3.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4.根據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5.辦理驗資手續—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根據上述步驟,投資人如果希望通過目標公司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以履行“對賭協議”將存在諸多不可控因素,具體我們下文詳細闡述。二、投資人通過合法減資程序取回投資款的障礙通過上文對公司的減資程序概述,我們看到公司減資大致需要六個步驟。對于投資人而言,步驟1.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步驟3.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步驟4.根據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將成為最大的障礙。具體分析如下:01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均需通過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方可實施。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實踐中,投資人想要完全操作股東會(股東大會)并非這么容易。 1.投資人的投資模式決定了其無法擁有公司的控制權。市場上主流的投資模式都是投資人以溢價增資方式入股目標公司,僅占少部分股權,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但享有監督權。為了能確保自己的收益,鎖定風險,投資人往往會要求與目標公司或股東簽訂“對賭協議”。此時,投資人因持股比例過低,往往無法擁有多數表決權,無法僅憑一己之力強行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一旦觸發對賭條件,目標公司原股東往往并不會配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孤掌難鳴。 2.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使得“對賭協議”的約定無法完全實施。實踐中,出于規避風險需要,投資人往往在投資前與目標公司以及當時的全體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在協議中,投資人會要求全體股東及目標公司在觸發回購條件時無條件回購股權。雖然協議可以這么約定,九民紀要也原則上認可了該約定的效力,但在具體履行中將遭遇各種不可控的情況。首先,目標公司的股東并非一成不變,一旦新的股東加入到公司,其并未簽署“對賭協議”,協議內容自然對其沒有約束力。當新股東的數量增加到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時,投資人將難以通過協議方式控制股東會(股東大會)。其次,即使投資人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原股東不得轉讓股權或者新股東必須接受“對賭協議”的約束才能入股,該協議也未必能順利履行。實踐中,一旦觸發公司回購的條件,公司其他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一般都不會主動配合出席股東會(股東大會)。此時,投資人輕易無法取得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公司登記機關不會僅憑投資人提供的“對賭協議”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投資人想要行使合同權利的話,只能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強行判令簽署協議的股東配合辦理減資手續。一旦啟動司法程序,必然曠日持久,投資人維權成本將大大提高。 3.將“對賭協議”內容寫入公司章程也難以有效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實踐中,投資人往往會要求目標公司將“對賭協議”內容寫入公司章程,并備案。但公司登記部門可能會因投資人與公司對賭的約定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而對此章程不予備案,畢竟投資人從目標公司取得的減資款數額要遠遠大于其認繳出資的比例,而在剩余財產分配權上,公司法并未賦予股東自由約定的權利。即使上述內容得以寫入公司章程并得以備案,但在具體實施時也需其他股東的配合才能舉行股東會(股東大會)。如前文所述,在其他股東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不可能僅憑投資人提供的“對賭協議”、公司章程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旦投資人啟動司法程序,維權成本將大大提升。 4.基于現行公司法及會計法規,即使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投資人也未必能取回投資款。實踐中,“對賭協議”往往會約定公司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一般都以投資人投入的本金加每年固定的投資回報率計算投資收益,以兩者相加計算回購款總額。假設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公司按上述金額支付投資人減資款,該決議也并非一定有效。根據現行公司法及財務會計規定,投資人通過公司減資所能取得的減資款上限為:公司盈余公積(全部盈余公積-注冊資本的25/%)+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屬于減資股東部分的實收資本當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投資人向目標公司索要的減資款數額小于上述上限的情況下,上述決議因沒有違反財務會計規定及資本維持原則,合法有效。但如果公司虧損,投資人向目標公司索要的減資款數額大于上述上限的情況下,上述決議因違反財務會計規定及資本維持原則,決議無效。 因此因此,投資人是否能通過減資方式取回自己的投資款,除了其他股東配合外,還得看目標公司的盈利情況。一般情況下,當目標公司觸及對賭條件時,往往盈利情況不佳,甚至處于虧損狀態。此時,投資人所享有的取回投資款的合同權利可能只能淪為一紙空文。02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假設目標公司盈利情況很好,賬上的所得者權益足以支付投資人的回購款,并且全體股東也愿意配合投資人辦理減資手續并出具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接下來,目標公司就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債權人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關于已知債權人的范圍及通知的方式,詳見筆者上一篇文章(案例調研報告: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及違法減資的后果)。接下來,最令投資人感到為難的就是根據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當目標公司觸及對賭條件時,必定經營情況不夠理想。面對外部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訴求,目標公司恐怕無能力滿足。一旦投資人不理會債權人的要求,一意孤行、強行減資,甚至根本就不通知債權人的話,投資人將屬于違法減資。而一旦違法減資,違法減資的投資人將被視為抽逃出資,應當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時,即使投資人取回了自己的投資款,也僅僅是暫時取回。日后,還得面對債權人潛在的訴訟威脅,隨時可能將取回的投資款吐出來,支付給債權人!這種情況絕不是投資人所希望的結果!三、總結分析通過上述論證分析得知,投資人如需要通過減資方式收回投資款將會遇到以下障礙:1、其他股東不配合辦理減資手續;2、目標公司賬上的所得者權益相關科目金額不足以支付投資款;3、未能滿足債權人要求。上述障礙中,第1項尚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司法機關判令其他股東履行“對賭協議”約定的配合減資義務。其他兩項障礙并非投資人及其他股東所能控制,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方案因無法事先控制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債權人的因素,而無法確保能做到退出時履行合法減資程序,故該方案在實踐中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延伸探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民再62號再審判決(對賭揚鍛案)結果與九民紀要的結論并不一致,判決結果錯誤。該判決在目標公司沒有完成減資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判決目標公司支付回購款,即違反了九民紀要的觀點,也變相得縱容了該案的投資人抽逃出資。畢竟,公司減資需通知債權人并應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而在該案中目標公司未履行通知程序。即使該案的原告取得投資款,日后也將面臨被債權人追索的風險!四、操作建議經過上述論證結論,筆者建議廣大投資機構在設置對賭方案時,采取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目標公司擔保的方案。投資人之所以選擇與目標公司對賭,主要基于投資款進入目標公司賬戶,目標公司的償債能力比較雄厚。但現在九民紀要要求投資人必須履行減資程序才能取回投資款,明確表明目標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債權優先于投資人的回購債權。在此情況下,對于投資人而言,目標公司的償債能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通過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公司擔保的方案的話,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法律關系將變成保證合同關系。此時,主債務人為目標公司的原股東,而目標公司僅僅是保證人。在目標公司清償債務后,有權向原股東追索。在這種情況下,目標公司支付給投資人的投資款屬于代付款,在賬務處理時計入“其他應收款”,既不受目標公司財務狀況限制、也不劣后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付款手續也非常便利,無需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無需辦理相關手續。投資人通過這種方式取回投資款既快速便捷,也不會產生被其他債權人索要的風險!綜上所述,投資人采取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目標公司擔保的方案,即方便快捷,又能充分利用目標公司償債能力強的優勢,還沒后遺癥!可謂是對賭絕佳方案!注意當然,目標公司辦理擔保手續時需要遵守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聯表決的程序,避免擔保無效。問題:如果投資人腦子進水執意要與目標公司對賭,那么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實現投資人的目的呢?如果投資人執意采取與與目標公司對賭方案的話,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協議約定在觸發對賭條件時,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均有義務配合投資人辦理減資手續,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方式將目標公司賬上可供減資的金額歸投資人所有,并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2、協議約定目標公司股東在特定條件發生前(比如ipo、并購退出、履行對賭條款)不得轉讓股權。如果轉讓股權,新股東也應當簽署認可“對賭協議”的內容,以控制其他股東;3、協議約定在目標公司減資時為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方式,比如以其他股東或其關聯方的財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或為債權人提供擔保;4、協議約定,如目標公司財務狀況無法足額返還投資人投資款,則其他全體股東共同予以補足;5、協議約定高額的違約責任,督促其他股東及時履行義務。劉世君律師 注冊會計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市股權專業律師;致力于股權交易、并購、公司治理與股權激勵業務,擅長重大復雜訴訟與仲裁業務,尤其是股權糾紛、公司糾紛案件;劉律師秉持技術驅動法律理念,在服務中側重法稅一體化服務,綜合考慮法律方案與稅務及其他專業領域銜接,一站式解決客戶需求。長按關注公眾號:御用大律師微信號 : sendsmallstop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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